美国不承认作者有“自然权利”阻止他人抄袭或利用其作品。但著作权赋予作者的作品有限的产权,最终目的是用大量的作品丰富社会。实际上,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中最大的限制之一就是“合理使用”原则。
什么是“合理使用”原则?它是如何运用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合理使用”是被告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使用的一种辩护方式。著作权所有人或原告必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潜在著作权侵权人或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如果原告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被告可以提出“合理使用”原则作为著作权侵权的辩护依据。换句话说,“合理使用”是指个人可以未经作者允许使用他人的受版权保护材料。
根据1976年的著作权法案17 U.S.C. § 107,“合理使用”原则包括为了(i)新闻报道;(ii)批评;(iii)评论;(iv)教学;(v)学术;及(vi)研究之目的而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但为了决定在各种特殊情况下“合理使用”的构成要素,建立了一种四要素衡量检验方法。法律也可以考虑其他因素,但要至少考虑以下四种因素:
1. 使用的目的与特性
法院会考虑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目的与特性。例如,法院可能允许教育、个人或非营利活动的使用,对批评、评论或新闻报道的使用保持中立。但法院可能不允许商业活动的使用。
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涉及产生和使用作品的方式。由于事实或信息的传播有益于公众,抄袭事实性作品比抄袭虚构性作品有更多自由。而且,来自出版作品的抄袭材料比来自未出版作品的抄袭材料,运用合理使用原则就更有说服力。未出版作品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更窄,因为作者有权控制所表达内容的首次公开。
3. 受版权保护作品使用部分的质与量
这种因素的主要问题是“你运用了受版权保护作品中的多少内容?”采用的内容越少,抄袭部分被视为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就越高。但是,就算只运用作品中的少量内容,如果摘抄的部分是作品的核心内容,也不能给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保护。
4.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这种因素涉及受版权保护作品如何创造金钱利益。这种因素的本质问题就是你对作品的使用是否导致著作权所有人的收入损失或削弱版权作品的新市场或潜在市场。使著作权所有人收入损失很可能会引起诉讼;因此,一般较好的做法就是避免使用为著作权所有人创造经济利益的版权材料。实际上,通常最好就是在采用作品内容前先取得著作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如果不能取得采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同意,就需要避免完全运用作品,除非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原则。最后,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通常建议向律师咨询。
注意:本文仅供资料用途,并非法律建议。如您对实际情况有所疑问,请联系资深律师。
(译/ 陈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