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接触条款的例外条款
发布于 2018年04月09日下午 12:16

 

“禁止接触条款”是合并或收购协议中的一种约定,禁止目标公司(或卖方)在特定的时间内与第三方讨论或与谈判招揽竞争性投标。买方用这种常见的交易保护手段增加达成交易的确定性,保障他们在时间、金钱和资源上的投资。根据条款的内容,禁止接触条款可以(i)要求目标公司停止与第三方投标人讨论;(ii)禁止目标公司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潜在竞争性投标的信息;及(iii)要求目标公司或卖方在收到任何第三方主动竞购时通知买方。

 

一般来说,当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出售公司,董事会就要受高度要求注意义务(“Revlon义务”)的约束。注意义务要求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争取最高合理价值。因此,即使董事会可以协商如禁止接触条款等的交易保护机制,在没有协议条款的严格约束下,董事会也必须有能力为股东争取更好的交易结果。因此,目标公司通常希望绕过受托人,通过禁止接触条款的例外条款获得考虑其他交易或干预事件的相应权利。常见的禁止接触条款的例外条款如下:

 

  • 允许(买方)竞购条款(Window-shop)。“window shop”条款允许卖方在一定程度上与第三方进行协商和询价。例如,window shop条款可以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得招揽其他类似的交易;但允许该当事人听取第三方主动报价的提议,或者允许当事人一方的董事会询问第三方的更高报价,予以董事会优先购买权接受更高报价。

 

  • 允许(卖方)询价条款(Go-shop)。“go shop”条款允许卖方在有限时间内招标。为了强调董事会的信托责任,并在某些情况下使股东利益最大化,潜在收购方可以要求目标公司预先“询问”其他更高的报价,以减少交易的时间和支出。“go shop”条款允许目标公司和收购企业在拓展资源之前向其他公司询问报价。

 

注意:本文仅供资料用途并非法律建议。如您对实际情况有所疑问请联系资深律师。

 

(译/ 陈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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