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接触条款”是合并或收购协议中的一种约定,禁止目标公司(或卖方)在特定的时间内与第三方讨论或与谈判招揽竞争性投标。买方用这种常见的交易保护手段增加达成交易的确定性,保障他们在时间、金钱和资源上的投资。根据条款的内容,禁止接触条款可以(i)要求目标公司停止与第三方投标人讨论;(ii)禁止目标公司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潜在竞争性投标的信息;及(iii)要求目标公司或卖方在收到任何第三方主动竞购时通知买方。
一般来说,当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出售公司,董事会就要受高度要求注意义务(“Revlon义务”)的约束。注意义务要求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争取最高合理价值。因此,即使董事会可以协商如禁止接触条款等的交易保护机制,在没有协议条款的严格约束下,董事会也必须有能力为股东争取更好的交易结果。因此,目标公司通常希望绕过受托人,通过禁止接触条款的例外条款获得考虑其他交易或干预事件的相应权利。常见的禁止接触条款的例外条款如下:
注意:本文仅供资料用途,并非法律建议。如您对实际情况有所疑问,请联系资深律师。
(译/ 陈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