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证人作证
发布于 2018年04月09日下午 12:00

 

作为一名律师,无论你的重要证人是身处中国还是常住在中国,你都应该清楚中国不允许将在中国录取的证词用于外国法庭。(参考链接: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legal-considerations/judicial/country/china.html)。

 

其中,《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因此,一般来说,中国禁止国内外代理人或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取证供政府而非本人使用,除非得到中国相关部门同意。而且,中国明确表示拒绝任何有损于国家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取证申请。

 

其次,根据其对《海牙取证公约》的声明和保留及后续的外交通知,中国表示无论是自愿的还是外国法院强制的作证,一般情况下,把在中国调取的证词及其他证据用于外国法院的,只能根据《海牙取证公约》向中央机关提交申请,由中央机关进行取证。领事作证须得到中央机关的逐案许可。而领事人员未经许可进行作证的,国务院不予以授权。

 

关于正规文书送达,中国司法部制定的《海牙文书送达填写指南》第五条第一款(a)规定:

“文书由中国中央机关将提交到主管法院。法院可直接向受送达人或有权接受送达人送达文件。无法直接送达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可采用其他方法送达。”

 

关于非正规文书送达,《指南》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国内法律无此类文书送达方法的规定。任何情况下受送达人都可拒收该文书。”最后,关于“(申请者请求)采用特定方法送达文书”(第五条第一款(b))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中央机关将文书转交给主管法院。主管法院可在不违反中国国内法律的范围内执行文书送达。”

 

尽管可以通过这些官方正式渠道获取证据,美国官员称,在成为《领事公约》成员国30多年和《海牙公约》成员国13年以来,中国只批准过一次采用特定方法获取证词。事实上,无授权作证的,将会处以逮捕、拘留或驱逐出境等严重处罚。

 

如果在中国的证人愿意出庭作证,通常最好请求证人自愿前往美国作证。这不仅为美国律师提供便利,提高效益,而且也确保可以选择法律上相对有利的地方作证,避免美国法院获取证词的困难。或者,你也可以选择让证人到中国允许为美国官司作证的地方(如香港或澳门)进行作证。但是,你应该确认你所在的地区是否准许电子证词(如纽约民事诉讼法律规则§3113)。如果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很难说服他们前往其他地方进行作证,这时你要灵活应变:在一个网络律师论坛上,针对此问题,有人建议如果在迪士尼乐园附近安排作证的话,可以吸引那些不愿意作证的证人出庭作证。

 

进行跨区域诉讼时,考虑各区的规章制度是很重要的。如本文所述,要是不能做到这一点的话,会给官司带来无法想象的严重后果。

 

注意:本文仅供资料用途,并非法律建议。如您对实际情况有所疑问,请联系资深律师。

 

(译/ 陈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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