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持有金钱服务经营者(MSO)牌照足以在香港经营任何金钱服务,但令人困惑的是,如果申请人想用“电子钱包”在网上开展汇款或货币交易服务,是否需要申请储值支付工具(SVF)牌照。对于“电子钱包”这类术语理解不清,在申请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时可能会遇到困难,因为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颁布的《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香港法例第584章),“电子钱包”也可视为一种“储值支付工具”。
根据该条例,储值支付工具(SVF)一般指实体或电子的具有储值功能的支付产品和服务,可以作为支付商品和服务或各方资金转账的方式。而且,该条例还规定在香港任何发行储值支付工具的人应持有香港金融管理局颁发的相关牌照。
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法例第584章),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主要业务必须是发行或促进发行储值支付工具。考虑到储值支付工具有时会捆绑跨国汇款服务,该条例还规定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在其主要业务中提供的汇款服务是附属的或附带的,持牌人不需要额外向香港海关申请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以避免监管重叠。
储值支付工具包括微信支付、支付宝、八达通卡和TNG电子钱包等。其中TNG电子钱包在香港广泛使用,除了提供附属的汇款服务,还有其他一系列的服务。
因此,在申请储值支付工具牌照前,重要的是先考虑申请上述牌照是必须的还是可选的。如果申请人的主要业务是发行或促进发行储值支付工具,把金钱转账服务作为一种附属的服务,就可能要申请储值支付工具牌照。另一方面,如果申请人的主要业务计划是利用网络平台提供金钱服务,就只需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
而且,要注意的是,储值支付工具牌照和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的申请程序有很大区别。例如,《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规定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必须持有不少于港币2500万元的已缴股本。另一方面,申请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没有相关的资金要求。储值支付工具申请程序还需要就以下六个主要范畴提交独立评估报告:(1)企业管治及风险管理;(2)储值金额管理;(3)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AML/CFT)制度; (4)科技风险管理;(5)支付保安管理;以及 (6)业务持续运作管理。
安与恩事务所非常了解相关牌照制度,包括香港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和储值支付工具牌照的申请程序。如您对牌照制度和申请程序有所疑问,请联系我们。
(译/ 陈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