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16日,微软公司、欧特克公司和WordPerfect公司诉北京巨人电脑公司(下称“巨人公司”)关于电脑软件版权侵权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理。法院裁定,巨人公司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非法再版和销售原告的版权软件,作为商业用途,构成侵权行为,判令巨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人民币470,000元的经济损失。宣告裁决后,各方均未在法定时效内提起上诉,故裁决生效。
(译/陈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