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合伙人
联系方式
(1) 纽约办公室
美国纽约市华尔街30号8层
电话: (1)(212) 709-8278
传真: (1)(212) 943-2300
邮箱: anderson.newyork@anallp.com
(2) 洛杉矶办公室
美国洛杉矶南格兰德街355号24楼2450室
电话: (1)(213) 608-0855
传真: (1)(866) 930-0009
邮箱: anderson.losangeles@anallp.com
(3) 广州办公室
中国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39层3901室
电话: (86)(20) 3839-2008
传真: (86)(20) 3839-2009
邮箱: anderson.guangzhou@anallp.com
国际私法;复杂国际诉讼;复杂国际合同;合资企业;投资法;商标;版权;专利保护;商品;证券
包恒曾任教于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以及新加坡大学法律系。1968年离开学院作为高级合伙人加入安德生,默利与罗宾洛威兹律师事务所。在此期间,主要从事美国公司同日本和香港公司的合资法律事项。1970年包恒先生作为发起人成立了戴恩·方远·包恒律师事务所并且长期定居亚洲长达三十六年,在过去二十七年的大多数时间里,他也居住在中国和蒙古。
包恒先生能熟练和流畅的运用中文写作与口头交流。在1972年尼克松总统历史性访华后,他是首位代表美国商界受邀来到中国的美国律师。他在广州协助建立了事务所的第一个办事处。随后,事务所成立了香港、北京、上海、厦门、深圳、重庆、成都、台湾和蒙古办事处,在印度的孟买也设有紧密联系的办公室。包恒先生被公认为是国际私法和中国法律领域的专家,他不仅是一个有经验和受到尊敬的法律执业者,还在其研究的领域内发表了大量的著作。他也一直是Martindale-Hubbell玛丁戴尔—哈伯出版的《中国法律摘要》和《蒙古法律摘要》的主要撰稿人及修订者。
除了国际交易事务外,包恒先生还大量从事擅长的诉讼业务,特别是在国际商业争端,知识产权以及商品与证券事务方面。他曾成功在美国最高法院为里程碑似的重大诉讼案“巴兹诉伊科诺默”辩护,在中国也成功代理了 “微软诉巨人” 知识产权大案。
教育背景:
1954年 纽约大学 文学士
1959年 密歇根大学 职业法律文凭
密歇根大学研究生院 协作学位研究
1962年 哈佛大学(法律与东亚研究) 助教生
1963年 华盛顿大学 文硕士
1968年 华盛顿大学 博士
获取准入资格:
1970年 纽约州
1970年 美国地纽约南区法院
1970年 美国纽约东区法院
1970年 美国纽约北区法院
1970年 美国纽约西区法院
1971年 美国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1974年 美国最高法院
1975年 美国上诉法院第七巡回法庭
1975年 美国上诉法院第四巡回法庭
1978年 美国上诉法院第八巡回法庭
1979年 美国上诉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1981年 加利福利亚州
1989年 美国地区法院加利福利亚中央区
1991年 美国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庭
1991年 美国地区法院加利福利亚州北区
1994年--2020年 香港注册外国律师
2011年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2011年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执业领域(列举):
当前法律援助计划:
在中国,蒙古和亚洲其他地区的依法治国计划:组织整个亚洲的私人社团与政府一道共同工作,特别是在中国和蒙古,以期在这些国家建立有效的依法治国的机制。依法治国论坛主席。在亚洲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为贫穷农村居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语言:
英语,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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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纽约办公室
美国纽约市华尔街30号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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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1)(212) 94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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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洛杉矶办公室
美国洛杉矶南格兰德街355号24楼245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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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广州办公室
中国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39层3901室
电话: (86)(20) 3839-2008
传真: (86)(20) 3839-2009
邮箱: anderson.guangzhou@anallp.com